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侵上訴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侵上訴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侵上訴字第224號上訴人即被告 小泉福星 選任辯護人 李基益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叁年拾壹月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3年6月18日起執行羈押,,嗣裁定自同年9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羈押期間即將於
103年11月17日屆滿。
二、被告所涉妨害性自主案件,業經本院於103年11月5日以
103年度侵上訴字第22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茲經訊問被告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審酌被告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被告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尚難認有何羈押以外之方法代替之,而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3年11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許文章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奎炫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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