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家催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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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家催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家催字第170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榮譽國民之家法定代理人陳敦華代理人 吳政鴻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何揚聲 (亡)上列當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民國103年10月20日死亡」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05年6月9日死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可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