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聲字第79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聲字第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798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黃光平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9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下稱聲請人)黃光平因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94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請求准予付與本院民國109年11月23日訊問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前已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並取得法院交付之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後,若再重複聲請而無正當理由,或一再重複聲請,自無從予以准許(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2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於110年5月25日以109年度聲再字第94號裁定聲請駁回,並經最高法院於110年10月14日駁回抗告確定在案。聲請人雖聲請交付本院109年11月23日訊問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然聲請人曾向本院聲請交付109年11月23日訊問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047號裁定准許,且已將該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並經聲請人本人親自簽收確認無訛,此有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047號裁定、本院110年12月15日110南分院正刑福110聲1047字第11788號函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按。聲請人未提出任何釋明證據,一再重複聲請交付此部分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洪榮家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