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聲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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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聲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33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黃光平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9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94號案件之民國109年12月22日訊問程序之錄音光碟,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其他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下稱聲請人)黃光平因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94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聲請非常上訴,爰請求准予付與本院民國109年12月22日訊問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其他案件,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倘欲自費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其聲請期間應自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始得為之。
三、經查,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於110年5月25日以109年度聲再字第94號裁定聲請駁回,並經最高法院於110年10月14日駁回抗告確定在案。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9年12月22日訊問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業據敘明聲請理由如前,經核與維護聲請人法律上利益有關,且並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其聲請為有理由,應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另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聲請人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四、至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9年11月23日、110年1月12日、110年4月19日訊問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部分,經查,聲請人曾向本院聲請交付109年11月23日、110年1月12日、110年4月19日訊問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572號、第1047號裁定准許,且已將該等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並經聲請人本人親自簽收確認無訛,此有本院110年度聲字第572號、第1047號裁定、本院110年7月23日110南分院正刑福110聲572字第07115號函及送達證書、本院110年12月15日110南分院正刑福110聲1047字第11788號函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按。聲請人未提出任何釋明證據,徒以該法庭錄音光碟遺失為由重複聲請交付此部分法庭錄音光碟,且此事由乃可歸責於聲請人,是本院認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連發
法官洪榮家法官何秀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心欣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