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8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8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850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3214號、第4003號、第4004號、第4005號、第4179號、第4212號、第4331號、第4332號、第4334號、第4392號、第4395號、第43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本票(已使用)參拾陸張、空白商業本票陸本、借款人名單壹張、名片拾張、空白中古汽車買賣合約書壹本、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電話號碼0000-000000)、被害人資料信封袋貳拾肆個、工商本票肆張、中古汽車買賣切結合約書參張、中古汽車買賣切結合約書壹本、子○○資料影本壹張、空白讓渡書貳本均沒收。
甲○○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本票(已使用)參拾陸張、空白商業本票陸本、借款人名單壹張、名片拾張、空白中古汽車買賣合約書壹本、NOKIA牌行動電話壹支(電話號碼0000-000000)、被害人資料信封袋貳拾肆個、工商本票肆張、中古汽車買賣切結合約書參張、中古汽車買賣切結合約書壹本、子○○資料影本壹張、空白讓渡書貳本均沒收。
事實
一、乙○○與甲○○為兄弟,基於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反覆、延續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反覆、延續向如附表所示,處於急迫狀況,極需借款週轉之借款人,於提供借款人附表所示之質押物品等作為擔保後,始交付扣除第1期利息之借款金額,並以每10日或15日或30日為1期,每期借款金額每新臺幣(下同)10,000元需繳付500元至1,500元不等之利息(詳如附表所載),以此方式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嗣於97年6月16日零時35分許,在雲林縣○○鄉○○○路○○號東勢郵局前,乙○○與甲○○向 連志峰 追討積欠款項之際,經連志峰報警而查獲,在乙○○背包內、當時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自小客車內,及乙○○住處,扣得辛○○及丙○○之身分證及癸○○之健保卡(以上均已發還)、本票(已使用)36張、空白商業本票6本、借款人名單1張、名片10張、空白中古汽車買賣合約書1本、NOKIA牌行動電話2支(0000-000000及0000-000000)、被害人資料信封袋24個、商業本票4張、中古汽車買賣切結合約書1張、中古汽車買賣切結合約書1本、子○○資料影本1張、空白讓渡書2本、Anycall行動電話手機1支(0000-000000)、電腦主機1臺等物。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甲、程序部分:
一、本件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2款所列案件,依同法第
284條之1前段規定,由法官1人獨任審判,合先敘明。
二、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
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㈡查連志峰、辛○○、癸○○、丙○○、壬○○、庚○○、
戊○○、丑○○、己○○、子○○、寅○○、丁○○警詢筆錄、贓物認領保管單3份等,均為被告乙○○及甲○○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及書面陳述,惟被告2人及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同意作為證據,本院揆諸前開法條規定,並審酌前開言詞及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自得作為證據,合先敘明。
乙、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及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連志峰、辛○○、癸○○、丙○○、壬○○、庚○○、戊○○、丑○○、己○○、子○○、寅○○、丁○○警詢指述情節相符,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3份、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本票(已使用)36張、空白商業本票
6本、借款人名單1張、名片10張、空白中古汽車買賣合約書1本、NOKIA牌行動電話1支(0000-000000)、被害人資料信封袋24個、商業本票4張、中古汽車買賣切結合約書
1張、中古汽車買賣切結合約書1本、子○○資料影本1張、空白讓渡書2本等附卷可憑,堪認被告2人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乙○○、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
㈡按95年7月1日起施行之修正刑法,基於一罪一罰,以實現
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將包含多數侵害法益行為,但科刑上僅論以一罪之連續犯及僅成立實質一罪之常業犯規定刪除。為避免流於嚴苛,原可單獨成罪之多數行為,苟依社會通念,認在刑罰上予以單純一罪評價,始符合刑罰公平原則者,自應僅總括地論以一罪,然其範圍之認定,須與修法之意旨相契合。又集合犯係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依其本質、犯罪目的或社會常態觀之,常具有反覆、繼續為之之特性,此等反覆實行之行為,於自然意義上雖係數行為,但依社會通念,法律上應僅為一總括之評價,法律乃將之規定為一獨立之犯罪類型,而為包括一罪。故犯罪是否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客觀上,應斟酌其法律規定文字之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實行常態及社會通念等;主觀上,則視其是否出於行為人之一次決意,並秉持刑罰公平原則,加以判斷,96年度臺上字第116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本件被告乙○○及被告甲○○共同經營地下錢莊,向附表所示之13名借款人貸款收取重利,且經營期間自96年11月起至97年6月止,為長久經營,顯見其等應出於一次決意,決定從事地下錢莊重利犯行,並其習慣性、多次並反覆收取重利之行為,應予評價為「集合犯」之包括一罪。
㈢被告乙○○與被告甲○○間,就重利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均論以共同正犯。
㈣爰審酌被告乙○○並無構成累犯之前科、被告甲○○並無
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附卷可考,其等貪圖利益,乘附表所示12名借款人處於需錢孔急之急迫狀況下,向其收取顯不相當之重利,及乙○○固為地下錢莊主腦,但其犯後坦白承認,態度良好,並業與丁○○、丙○○、丑○○、子○○、寅○○、己○○、戊○○等7名被害人達成協議,僅收取本金而退還超過本金部分之利息,有債務清償證明7紙在卷可考;被告甲○○雖居次要地位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至扣案本票(已使用)36張、空白商業本票6本、借款人
名單1張、名片10張、空白中古汽車買賣合約書1本、NOKIA牌行動電話1支(0000-000000)、被害人資料信封袋24個、商業本票4張、中古汽車買賣切結合約書1張、中古汽車買賣切結合約書1本、子○○資料影本1張、空白讓渡書2本,均為被告乙○○所有,且供重利犯行之用,業據其供承在卷,應予沒收。至扣案行動電話手機Nokia及Anycall各支(0000-000000及0000-000000)及電腦主機1臺,雖分別為被告乙○○及被告甲○○所有,惟與本案重利並無關聯,非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得沒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前段、第299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344條、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俊男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重利罪)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被害人│借款時│借款地點│借款金│實際取│計息方式│已付利│質押物品││號││間││額│得金額││息││├─┼───┼───┼─────┼───┼───┼─────────┼───┼────┤│1│連志峰│97年4│雲林縣麥寮│150000│120000│以每15天為1期,每│45000│面額│││○○○鄉○○路臺│元│元│期利息為15000元(│元│150000元│││││塑六輕廠大│││(相當於週年利率││之本票、│││││門前之7-11│││300%)││連志峰之│││││便利超商前│││││彰化府前││││││││││郵局儲金││││││││││簿、印章││││││││││、密碼│├─┼───┼───┼─────┼───┼───┼─────────┼───┼────┤│2│辛○○│97年2│雲林縣麥寮│20000│17000│以每15天為1期,每│9000元│面額││││月27日│鄉瓦村5│元│元│期利息為3000元(相││20000元│││││鄰瓦76號│││當於週年利率││之本票、│││││旁路邊│││423.53%)││辛○○之││││││││││身分證│├─┼───┼───┼─────┼───┼───┼─────────┼───┼────┤│3│癸○○│97年1│雲林縣斗六│50000│47500│以每30天為1期,每│5000元│面額││││月29日│市○○路夜│元│元│每期利息為2500元(││50000元│││││市附近│││相當於週年利率││之本票、││││││││63.16%)││癸○○之││││││││││健保卡│├─┼───┼───┼─────┼───┼───┼─────────┼───┼────┤│4│丙○○│97年5│雲林縣麥寮│100000│85000│以每30天為1期,每│15000│面額││││月23日│鄉三盛村工│元│元│期利息為15000元(│元(已│100000元│││││業路名流撞│││相當於週年利率│於97年│之本票、│││││球場│││211.76%)│6月20│丙○○之│││││││││日清償│身分證│││││││││完畢)││├─┼───┼───┼─────┼───┼───┼─────────┼───┼────┤│5│壬○○│97年4│嘉義縣 大林 │120000│108000│以每30日為1期,每│12000│面額││││月23日│交流道下路│元│元│期利息為12000元(│元(已│120000元│││││旁│││相當於週年利率│於97年│之本票2││││││││133.33%)│5月中│張│││││││││旬清償││││││││││完畢)││├─┼───┼───┼─────┼───┼───┼─────────┼───┼────┤│6│庚○○│97年4│南二高斗六│100000│94000│以每10天為1期,每│48000│面額││││月7日│交流道下旁│元│元│期利息為6000元(相│元│100000元│││││之7-11便利│││當於週年利率229.79││之本票1│││││超商│││%)││張│├─┼───┼───┼─────┼───┼───┼─────────┼───┼────┤│7│戊○○│97年4│彰化縣彰化│150000│136000│以每15天為1期,每│83500│面額││││月5日│市○○路台│元│元│期利息為12000元(│元│150000元│││││化福利大樓│││相當於週年利率││之本票、││││││││211.76%)││郵局金融││││││││││卡(含密││││││││││碼)│├─┼───┼───┼─────┼───┼───┼─────────┼───┼────┤│8│丑○○│97年4│雲林縣麥寮│150000│131000│以每15天為1期,每│79000│面額││││月○○○鄉○○路某│元│元│期利息為15000元(│元(另│150000元│││││7-11便利超│││相當於週年利率│還本金│之本票1│││││商前│││274.81%)│50000│張│││││││││元)││├─┼───┼───┼─────┼───┼───┼─────────┼───┼────┤│9│己○○│96年│雲林縣斗六│40000│37600│以每10天為1期,每│48000│40000元││││11月│工業區之某│元│元│期利息為2400元(相│元(本│本票1張││││30日│7-11便利超│││當於週年利率229.79│金97年││││││商前│││%)│6月12││││││││││日已清││││││││││償)││├─┼───┼───┼─────┼───┼───┼─────────┼───┼────┤│10│子○○│97年6│雲林縣斗六│60000│57000│以每15天為1期,每│3000元│無││││月13日│市○○路│元│元│每期利息為3000元(│(已清││││││317號前│││相當於週年利率│償)│││││││││126.32%)│││├─┼───┼───┼─────┼───┼───┼─────────┼───┼────┤│11│寅○○│97年6│雲林縣麥寮│100000│94000│以每15天為1期,每│12000│100000元││││月3日│鄉品強加油│元│元│期利息為6000元(相│元│本票1張│││││站前│││當於週年利率153.19││││││││││%)│││├─┼───┼───┼─────┼───┼───┼─────────┼───┼────┤│12│丁○○│97年5│雲林縣麥寮│110000│98000│以每15天為1期,每│合計│110000元││││月2日│鄉臺塑六輕│元│元│期利息為11000元(│55000│本票1張│││││廠附近之某│││相當於週年利率│元(本│、中古汽│││││7-11便利超│││269.39%)│金已清│車買賣切│││││商前││││償│結書│││├───┼─────┼───┼───┼─────────┤50000├────┤│││97年5│不詳地點│10000│9000元│以每15天為1期,每│元)│10000元││││月13日││元││期利息為1000元(相││本票1張││││││││當於週年利率││││││││││266.67%)│││││├───┼─────┼───┼───┼─────────┤├────┤│││97年6│不詳地點│20000│18000│以每15天為1期,每││20000元││││月9日││元│元│期利息為2000元(相││本票1張││││││││當於週年利率26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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