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聲字第3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聲字第3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九號
聲請人 周寧夏 相對人新竹市稅捐稽徵處代表人甲○○處長)相對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執行處代表人乙○○處長)右當事人間因聲明異議事件,原告不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執行處中華民國九十年營業稅執專字第0000三0一六號執行命令,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告因營業稅執行事件,前經相對人新竹市稅捐稽徵處課徵八十一年度六、
九、十一月營業稅暨處以罰鍰處分,嗣因聲請人逾期未繳納,乃移送相對人行政執行署新竹執行處強制執行(下稱新竹執行處)。新竹執行處遂以九十年營業稅執專字第0000三0一六號執行命令,函請新竹市地政事務所對聲請人之不動產辦理查封登記,聲請人不服,遂向本院聲明異議。
二、按「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明異議應向執行機關即新竹執行處為之,詎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依上述規定,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忠仁
法官林育如法官侯東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官江金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