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4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偽造貨幣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犯偽造貨幣罪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釋放。茲因該被告甲○○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已逃匿,有通緝書影本、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按,本院經核聲請人之聲請與法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欣怡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