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19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1997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余宏揚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以北監營裁字第裁40-A01YL1825號所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舉發通知單號碼:掌電字第A01YL1825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㈠異議人於民國99年4月21日中午12時4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
000-00號營業一般小客車(下稱系爭營業小客車),沿臺北市○○路往信義路五段方向行駛,行經松智路與信義路五段交岔路口(下稱系爭交岔路口),即自松智路駛入系爭交岔路口後右轉駛入信義路五段,隨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下稱舉發機關)交通分隊員警 賴雲洲 攔停,以異議人有「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之違規行為(下稱系爭違規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
4款規定,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掌電字第A01YL1825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下稱系爭舉發通知單)舉發,經異議人當場簽收並依限到案後,由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下稱原處分機關)依相同之舉發違規事實,同條項規定,於99年6月2日以北監營裁字第裁40-A01YL1825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系爭裁決書)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600元,並依同條例第63條第1項規定記違規點數1點,並由異議人當場簽收。
㈡異議人就當日駕駛系爭營業小客車沿松智路駛入系爭交岔路
口後右轉駛入信義路五段之過程,並不爭執,惟異議人係駕駛在松智路之最外側車道駛入系爭交岔路口後才右轉,並無員警所舉發之未先駛入外側車道之情形,爰聲請撤銷系爭裁決書等語。
二、按「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一、…。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五、…。」、「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一、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八條、…、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一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4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一、…。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五、…。」,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4款亦有明文規定。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1條、第43條、第44條規定之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就「違反事件」為「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4款之行為,且在「於期限內繳款或到案聽候裁決者」,依「統一裁罰基準」為罰鍰新臺幣600元,裁罰機關並應依「備註欄」為「記違規點數一點」之處分。
三、本件異議人雖辯稱其駕駛系爭營業小客車於系爭交岔路口右轉時,確有先駛入外側車道再行右轉云云置辯,惟查,本件舉發經過除經證人即舉發員警賴雲洲到庭證稱以本件當時伊係站在系爭交岔路口之松智路右轉信義路五段之信義路五段之人行道上執行違規取締勤務,約於違規時間,即見系爭營業小客車由松智路之中間直行車道逕行駛入系爭交岔路口並即右轉駛入信義路五段,且於系爭營業小客車駛入系爭交岔路口右轉時,系爭營業小客車之右側之外側右轉車道上係有另部自用小客車與系爭營業小客車併行且右轉,故伊即上前攔停系爭營業小客車等語,並當場提出其當時以監視攝影機攝錄之違規過程,經本院當庭勘驗監視攝影機攝錄之錄影檔案,核與證人證述之上開情節相符,異議人確有證人所證述之違規行為,堪認無誤。而異議人雖於本院勘驗上開錄影檔案後,改辯稱以因該錄影並未錄得車牌,故不得證明其有違規行為云云,惟查,上開錄影檔案雖未錄得系爭營業小客車車牌,然依錄影檔案所示之員警發現違規及員警上前取締之過程,難認員警有誤認該部違規車輛之情形,是異議人就此所辯,亦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處分機關以異議人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違規事由存在,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裁處如上開處罰,並無違誤,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福建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