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原告 吳晉葦 訴訟代理人 張柏淵 律師被告 許恆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99年度交易字第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吳維雅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瓊芳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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