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8年度花保險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花保險簡字第1號
原   告 富多交通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 陳鈺林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法院書記官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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