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8年度司鳳調字第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甲○○
  代理人 丙○○律師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司鳳調字第10號過失傷害請求損害賠償調解
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記官 陸艷娣
   調解委員 洪慶同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甲○○  到
代理人 丙○○律師到
相對人 乙○○  到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萬元(不含強制險
  理賠金),給付方法於九十八年八月一日前給付貳萬伍仟元
  ,餘款柒萬伍仟元自九十八年九月一日起,每月一日各給付
  陸仟元至全部清償為止(最後一期給付參仟元),如一期不
  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相對人應將給付金額匯入聲請人之郵局帳號:
  0000000-0000000。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調解委員 洪慶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陸艷娣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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