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甲○○
代理人 丙○○律師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司鳳調字第10號過失傷害請求損害賠償調解
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記官 陸艷娣
調解委員 洪慶同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甲○○ 到
代理人 丙○○律師到
相對人 乙○○ 到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萬元(不含強制險
理賠金),給付方法於九十八年八月一日前給付貳萬伍仟元
,餘款柒萬伍仟元自九十八年九月一日起,每月一日各給付
陸仟元至全部清償為止(最後一期給付參仟元),如一期不
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相對人應將給付金額匯入聲請人之郵局帳號:
0000000-0000000。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調解委員 洪慶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陸艷娣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