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補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胡文英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調解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
請費。經查本件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叁拾捌萬捌仟肆佰捌拾
叁元,應徵聲請費壹仟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聲
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