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18號原告 吳豐村
吳麗君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威融 律師被告 林裕發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11年度交訴字第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子榮
法官簡廷恩
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沛瑩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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