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一О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六八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及緩刑期內付保管束之宣告均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判處拘役 伍拾玖日 ,緩刑三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於八十九年四月十日確定。竟於緩刑期間內,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二、四、五款情節重大,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撤銷。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籍設台中市北屯區松安里修齊巷六三弄七號,惟於緩刑期間內,經聲請人依址傳喚,均未到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到,且遷移不明,再經聲請人依法拘提未獲,有送達證書、戶政資料、拘票、報告書在卷可查,且有受刑人 阿四 竊盜案判決正本附卷可稽。則受刑人業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二、四、五款之規定,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顏世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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