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9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1919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薛育成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10、1814、3027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07年度偵字第00000、103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薛育成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薛育成雖預見提供自己金融機構帳戶及身分資料交予他人,可能遭利用而成為財產犯罪之工具,竟仍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6年6月5日前某時,在高雄市鼓山區西子灣附近某公園,將其所申請之臺灣銀行中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灣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等個人身分資料,以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代價,售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及其同夥使用。嗣該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以薛育成上開臺灣銀行帳戶及身分個資向樂購蝦皮有限公司所經營之「蝦皮購物」網站申請「buy_world_buy」、「bhayqg」、「juuaq96」及「gary3847」等帳號,再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致附表所示之 周心如 等16人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所列時間,匯入如附表所載金額至詐騙集團指定之不知情遊戲點數賣方 林士統 、 李宇森 、 曾睦淮 、 王志 傑及 林姿樂 等人帳戶內。
二、上述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一)被告薛育成於偵查中之供述。
(二)證人即告訴人周心如、 賴昱丞 、 黃种尊 、 李寶銘 、 陳詠樂 、 黃映婷 、 賴思穎 、 洪美慧 、 張哲維 、 潘穎 瑩、 王怡文 、 王保 仁、 張鈞翔 、 黃鐘賢 、 陳彥祥 及被害人 陳至宇 ;證人林士統、李宇森、曾睦淮、 王志傑 、林姿樂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三)上開臺灣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存款存摺歷史明細查詢、樂購蝦皮有限公司106年7月25日樂購蝦皮字第00000000
00、0000000000號、106年8月7日樂購蝦皮字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106年8月14日樂購蝦皮字第0170814024號、106年8月17日樂購蝦皮字第0000000000、0000000000號、106年8月26日樂購蝦皮字第0000000000、0000000000號、106年9月5日樂購蝦皮字第000000000、000000000號、106年9月27日樂購蝦皮字第0000000000號、106年10月12日樂購蝦皮字第0000000000號、106年10月27日樂購蝦皮字第0171027029號函檢附之虛擬帳戶交易明細、告訴人及被害人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匯款明細、存摺影本、對話紀錄、網頁翻拍照片。
三、查被告將其申辦之上開臺灣銀行帳戶及國民身分證影本等個人身分資料售予不具特別信賴關係之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及其成年同夥使用,使該人及其成年同夥得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向告訴人及被害人等16人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如附表所示時間匯款,該身分不詳之人及其成年同夥所為已觸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惟被告單純提供帳戶及個人資料予該身分不詳之人及其成年同夥使用之行為,尚難與實際向告訴人及被害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等視,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或與實行詐欺取財犯行之人有犯意聯絡,僅係對於該實行詐欺取財犯行之人資以助力,揆諸前揭說明,應論以幫助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所為既是幫助犯,爰依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一個交付銀行帳戶及個人身分資料行為,幫助該人及其成年同夥得以詐得告訴人及被害人等16人財物之行為,為一行為觸犯數同一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詐欺取財罪。移送併案審理部分(即附表編號1、6至16部分),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事實,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之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四、至刑法固於103年6月18日新增公布第339條之4之規定,並於同年月20日施行,該條規定:「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惟按幫助犯係從屬於正犯而成立,並無獨立性,故幫助犯須對正犯之犯罪事實,具有共同認識而加以助力,始能成立,其所應負之責任,亦以與正犯有同一認識之事實為限,若正犯所犯之事實,超過其共同認識之範圍時,則幫助者事前既不知情,自不負責。本件詐欺集團成員雖係以分別在拍賣網站上刊登公眾均得瀏覽之不實訊息,而分別對告訴人及被害人等16人施以詐術。然被告僅對於其上開臺灣銀行帳戶及個人身分資料交付他人後,他人可能作為詐騙使用具有不確定之故意。
惟尚無積極證據證明其對於詐欺集團成員施詐術之方式亦有認識,則其是否得預見該詐欺集團成員係以如附表所載之方式作為本案詐欺使用,尚非全然無疑,故依罪疑惟輕之原則,應認被告僅有容任普通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是就被告所為,尚不宜逕以幫助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加重詐欺罪之罪名相繩,併此敘明。
五、審酌被告為得財產上之利益,任意提供其所有上開臺灣銀行帳戶及個人身分資料予欠缺信賴關係之人使用,一方面造成告訴人及被害人等16人蒙受財產損害及面臨求償不便,另方面致令國家查緝犯罪困難,同時亦破壞社會上人我之間相互信賴之淳厚善俗且迄未與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其等所受損害,所為實屬不該;惟考量被告已坦承有販賣上開帳戶及個人資料之客觀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被告交付前述銀行帳戶及個人資料所取得之對價1萬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等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於詐騙團夥因施用詐術而取得之遊戲點數,並無證據可認被告有分贓受取,且因被告本件依證據法則僅能認定僅係從屬於正犯之幫助從犯,尚難逕認定上述遊戲點數為其犯罪所得,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附予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王柏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蔡宗聖、徐弘儒移送併辦。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書記官蘇千雅附表:
┌──┬───┬────────────┬─────┬─────┬──────┬──────┐│編號│告訴人│犯罪事實│匯款時間│詐騙金額(│匯入之玉山銀│偵查案號│││被害人│││新臺幣)│行虛擬帳號││├──┼───┼────────────┼─────┼─────┼──────┼──────┤│1│周心如│詐騙集團成員先於106年6│106年6月│1,900元│000000000000│107年度偵字││││月4日前某時,以「bhayqg│7日某時││8100│第10318號││││」及「juuaq96」帳號,向├─────┼─────┼──────┤││││不知情之王志傑、林姿樂、│106年6月│7,220元│000000000000│││││李宇森購買線上遊戲點數,│15日某時││1928│││││並取得匯款用之虛擬帳號後││││││││,再於「露天拍賣」刊登販││││││││售演唱會門票之不實廣告,││││││││適有周心如瀏覽上開拍賣網││││││││頁後,誤信對方有販售真意││││││││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支付予不知情之王志傑、林││││││││姿樂、李宇森。│││││├──┼───┼────────────┼─────┼─────┼──────┼──────┤│2│賴昱丞│詐騙集團成員先於106年6│106年7月│11,400元│000000000000│107年度偵字││││月8日前某時,以「buy_wo│9日21時43││5128│第110、1814││││rld_buy」帳號,向不知情│分│││、3027號││││之李宇森、林士統購買線上││││││││遊戲點數,並取得匯款用之││││││││虛擬帳號後,再於「蝦皮拍││││││││賣」刊登販售電腦顯示卡之││││││││不實廣告,適有賴昱丞瀏覽││││││││上開拍賣網頁後,誤信對方││││││││有販售真意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支付予不知情之││││││││李宇森、林士統。│││││├──┼───┼────────────┼─────┼─────┼──────┤││3│黃种尊│詐騙集團成員先於106年7│106年7月│1,860元│000000000000│││││月8日前某時,以「buy_wo│9日14時18││1062│││││rld_buy」帳號,向不知情│分│││││││之曾睦淮購買線上遊戲點數││││││││,並取得匯款用之虛擬帳號││││││││後,再於「YAHOO拍賣」刊││││││││登販售人民幣點數之不實廣││││││││告,適有黃种尊瀏覽上開拍││││││││賣網頁後,誤信對方有販售││││││││真意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支付予不知情之曾睦淮││││││││。│││││├──┼───┼────────────┼─────┼─────┼──────┤││4│李寶銘│詐騙集團成員先於106年7│106年7月│2,850元│000000000000│││││月11日前某時,以「buy_wo│11日19時15││8486│││││rld_buy」帳號,向不知情│分│││││││之林士統購買線上遊戲點數││││││││,並取得匯款用之虛擬帳號││││││││後,再於「旋轉拍賣」刊登││││││││販售維他命B群之不實廣告││││││││,適有李寶銘瀏覽上開拍賣││││││││網頁後,誤信對方有販售真││││││││意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支付予不知情之林士統。│││││├──┼───┼────────────┼─────┼─────┼──────┤││5│陳詠樂│詐騙集團成員先於106年6│106年6月│4,750元│000000000000│││││月19日前某時,以「bhayqg│19日19時53││8840│││││」帳號,向不知情之林士統│分│││││││購買線上遊戲點數,並取得││││││││匯款用之虛擬帳號後,再於││││││││「露天拍賣」刊登販售演唱││││││││會門票之不實廣告,適有陳││││││││詠樂瀏覽上開拍賣網頁後,││││││││誤信對方有販售真意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支付予││││││││不知情之林士統。│││││├──┼───┼────────────┼─────┼─────┼──────┼──────┤│6│黃映婷│詐騙集團成員先於106年6│106年6月│18,050元│000000000000│107年度偵字││││月5日前某時,以「bhayqg│5日15時10││8997│第10223號││││」帳號,向不知情之王志傑│分│││││││購買線上遊戲點數,並取得││││││││匯款用之虛擬帳號後,再於││││││││「Citytalk城市通」刊登販││││││││售演唱會門票之不實廣告,││││││││適有黃映婷瀏覽上開拍賣網││││││││頁後,誤信對方有販售真意││││││││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支付予不知情之王志傑。│││││├──┼───┼────────────┼─────┼─────┼──────┤││7│賴思穎│詐騙集團成員先於106年6│106年6月│1,900元│000000000000│││││月5日前某時,以「bhayqg│5日23時15││7719│││││」帳號,向不知情之王志傑│分│││││││購買線上遊戲點數,並取得││││││││匯款用之虛擬帳號後,再於││││││││不詳網站刊登販售演唱會門││││││││票之不實廣告,適有賴思穎││││││││瀏覽上開拍賣網頁後,誤信││││││││對方有販售真意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支付予不知││││││││情之王志傑。│││││├──┼───┼────────────┼─────┼─────┼──────┤││8│洪美慧│詐騙集團成員先於106年6│106年6月│1,900元│000000000000│││││月6日前某時,以「bhayqg│6日13時56││5864│││││」帳號,向不知情之王志傑│分│││││││購買線上遊戲點數,並取得││││││││匯款用之虛擬帳號後,再於││││││││「旋轉拍賣」刊登販售 海生 ││││││││館門票之不實廣告,適有洪││││││││美慧瀏覽上開拍賣網頁後,││││││││誤信對方有販售真意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支付予││││││││不知情之王志傑。│││││├──┼───┼────────────┼─────┼─────┼──────┤││9│張哲維│詐騙集團成員先於106年6│106年6月│7,220元│000000000000│││││月6日前某時,以「bhayqg│6日14時50││4622│││││」帳號,向不知情之王志傑│分│││││││購買線上遊戲點數,並取得││││││││匯款用之虛擬帳號後,再於││││││││「Citytalk城市通」刊登販││││││││售演唱會門票之不實廣告,││││││││適有張哲維瀏覽上開拍賣網││││││││頁後,誤信對方有販售真意││││││││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支付予不知情之王志傑。│││││├──┼───┼────────────┼─────┼─────┼──────┤││10│ 潘穎瑩 │詐騙集團成員先於106年6│106年6月│3,800元│000000000000│││││月9日前某時,以「juuaq9│9日14時48││3933│││││6」帳號,向不知情之王志│分│││││││傑購買線上遊戲點數,並取││││││││得匯款用之虛擬帳號後,再││││││││於「露天拍賣」刊登販售保││││││││養品之不實廣告,適有潘穎││││││││瑩瀏覽上開拍賣網頁後,誤││││││││信對方有販售真意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支付予不││││││││知情之王志傑。│││││├──┼───┼────────────┼─────┼─────┼──────┤││11│王怡文│詐騙集團成員先於106年6│106年6月│1,330元│000000000000│││││月9日前某時,以「bhayqg│9日17時15││0106│││││」帳號,向不知情之王志傑│分│││││││購買線上遊戲點數,並取得││││││││匯款用之虛擬帳號後,再於││││││││不詳網站刊登販售遊樂園門││││││││票之不實廣告,適有王怡文││││││││瀏覽上開拍賣網頁後,誤信││││││││對方有販售真意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支付予不知││││││││情之王志傑。│││││├──┼───┼────────────┼─────┼─────┼──────┤││12│ 王保仁 │詐騙集團成員先於106年6│106年6月│3,800元│000000000000│││││月15日前某時,以「bhayqg│15日21時10││5497│││││」帳號,向不知情之王志傑│分│││││││購買線上遊戲點數,並取得││││││││匯款用之虛擬帳號後,再於││││││││「露天拍賣」刊登販售模型││││││││玩具之不實廣告,適有王保││││││││仁瀏覽上開拍賣網頁後,誤││││││││信對方有販售真意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支付予不││││││││知情之王志傑。│││││├──┼───┼────────────┼─────┼─────┼──────┤││13│張鈞翔│詐騙集團成員先於106年6│106年6月│6,650元│000000000000│││││月17日前某時,以「gary38│17日23時38││9166│││││47」帳號,向不知情之王志│分│││││││傑購買線上遊戲點數,並取││││││││得匯款用之虛擬帳號後,再││││││││於「露天拍賣」刊登販售演││││││││唱會門票之不實廣告,適有││││││││張鈞翔瀏覽上開拍賣網頁後││││││││,誤信對方有販售真意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支付││││││││予不知情之王志傑。│││││├──┼───┼────────────┼─────┼─────┼──────┤││14│黃鐘賢│詐騙集團成員先於106年6│106年6月│5,700元│000000000000│││││月17日前某時,以「bhayqg│17日22時31││9020│││││」帳號,向不知情之王志傑│分│││││││購買線上遊戲點數,並取得││││││││匯款用之虛擬帳號後,再於││││││││「Citytalk城市通」刊登販││││││││售演唱會門票之不實廣告,││││││││適有黃鐘賢瀏覽上開拍賣網││││││││頁後,誤信對方有販售真意││││││││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支付予不知情之王志傑。│││││├──┼───┼────────────┼─────┼─────┼──────┤││15│陳彥祥│詐騙集團成員先於106年6│106年6月│9,500元│000000000000│││││月17日前某時,以「bhayqg│19日19時53││9239│││││」帳號,向不知情之王志傑│分│││││││、李宇森購買線上遊戲點數││││││││,並取得匯款用之虛擬帳號││││││││後,再於「露天拍賣」刊登││││││││販售演唱會門票之不實廣告││││││││,適有陳彥祥瀏覽上開拍賣││││││││網頁後,誤信對方有販售真││││││││意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支付予不知情之王志傑、││││││││李宇森。│││││├──┼───┼────────────┼─────┼─────┼──────┤││16│陳至宇│詐騙集團成員先於106年6│106年6月│5,700元│000000000000│││││月17日前某時,以「gary38│17日23時28││5977│││││47」帳號,向不知情之王志│分│││││││傑購買線上遊戲點數,並取││││││││得匯款用之虛擬帳號後,再││││││││於「Citytalk城市通」刊登││││││││販售演唱會門票之不實廣告││││││││,適有陳至宇瀏覽上開拍賣││││││││網頁後,誤信對方有販售真││││││││意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支付予不知情之王志傑。│││││││││││││└──┴───┴────────────┴─────┴─────┴──────┴──────┘附錄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