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3號聲請人利多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淑英 訴訟代理人 林弘文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票據1紙,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3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並已依法登報,因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並無任何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票據,前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3號裁定公示催告,且由聲請人於107年12月13日刊登在都會時報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述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六個月)已於108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基隆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書記官陸清敏┌──────────────────────────────────────┐│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民國)│(新臺幣)│││├──┼────┼──────┼───────┼─────┼──────┼──┤│001│ 黃士豪 │基隆市第二信│107年11月12日│2萬4,180元│0000000│││││用合作社百福││││││││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