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6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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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6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字第60號原告 王忠義 (現於法務部0000000執行中)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代表人 袁國治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北市監基裁字第25-RB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定有明文。又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行政程序法第89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北市監基裁字第25-RB0000000號裁決書係於108年3月29日合法送達,由原告本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而,原告竟遲至108年6月18日始經法務部0000000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有行政訴訟狀上之收文戳可按,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可知,其提起本件訴訟,依首開法條規定,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6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3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書記官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