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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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家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聲字第5號聲請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7年度監宣字第105號監護宣告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七年度監宣字第一○五號監護宣告事件關於陳報財產清冊部分之卷宗。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 王蔣秀 之債權人,因王蔣秀於民國107年9月26日受監護宣告,聲請人須查明王蔣秀之財產清冊及其監護人等相關資料,以確保聲請人債權,避免追索無門,為此爰聲請准予閱覽107年度監宣字第105號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受監護宣告人王蔣秀之債權人等情,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歸戶查詢表、本院債權憑證各1份為證,惟就聲請人聲請閱覽107年度監宣字第105號卷宗有關監護宣告案件部份,因與聲請人及受監護宣告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無涉,且涉及受監護宣告人及利害關係人等個人身分資料之隱私,此部分自不應准許閱覽;至上開卷宗有關陳報財產清冊部份,依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堪認其已釋明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故聲請人聲請閱覽此部分卷宗,與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書記官蕭利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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