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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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37號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甲00000000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甲00000000所發之意思表示之通知(如附件所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6年8月2日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及該債權所附隨之一切權利、義務全部讓與聲請人,聲請人乃於97年9月間,以郵局雙掛號信函將前開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相對人,惟因查無此人,致無法送達,聲請人為求維護權益,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本院債權憑證、公司變更登記表、債權讓與通知函、通知退回信封、相對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設籍於新竹縣○○鎮○○路○段○○○號,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聲請人向上址寄發債權讓與通知函,亦有信封及通知函可憑,且遭退回之信封載明「查無此人」等語,是堪認聲請人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住所,相對人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合於前開公示送達要件,其公示送達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書記官鍾佩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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