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356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乙○○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乙○○因於民國94年9月23日犯傷害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2280號判決各判處拘役30日,上訴後,經本院以95年度簡上字第57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受刑人犯罪日期在96年4月24日以前,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云云。
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該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上開傷害罪,業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2280號判決各判處拘役30日,上訴後,經本院於95年10月11日以95年度簡上字第57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95年11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事實,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各2份在卷可稽。茲該罪既已執行完畢,而非「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揆諸前開規定,自不得減刑。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鄧思辰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