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27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一所示施用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另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吸用麻藥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所犯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施用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褫奪公權壹年。另所犯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吸用麻藥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所犯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施用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壹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褫奪公權壹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施用毒品等罪,分別經本院及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刑確定在案(如附表一、二、三所示)。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符,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第14條,修正前刑法第37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書記官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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