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88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6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9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書記官高楚安┌──────────────────────────────────────────────────┐│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95年度催字第969號│├─┬──────────────┬──────────────┬────────┬──┬───┬──┤│編│發行公司│債券名稱│債券號碼│張數│股數│備考││號│││││││├─┼──────────────┼──────────────┼────────┼──┼───┼──┤│1│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三年度第一期無到期日累積│00000000000A│1│500000│││││次順位債券│││││├─┼──────────────┼──────────────┼────────┼──┼───┼──┤│2│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三年度第一期無到期日累積│00000000000A│1│500000│││││次順位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