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28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高雄第二監獄)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9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應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民國(下同)95年1月9日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交通法庭以95年度交簡字第9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再經本院以95年度交簡上字第
116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同日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心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