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小上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消償消費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小上字第四十五號
聲請人丁○○即上訴人相對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被上訴人設法定代理人丙○○住訴訟代理人乙○○住
甲○○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消償消費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固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所明定。惟按該條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台抗字第二一八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縱令聲請人主張其申請之信用卡,遭訴外人 鄭美玲 以信用卡申請未過搪塞,卻被私下盜用,鄭美玲亦已坦承上情,同意清償其盜用信用卡之消費款,其並已對 鄭女 提出偽造文書告訴等情屬實,然因其上訴未以原審判決有何違背法令為理由而遭裁定駁回(如另紙裁定),是本件即無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朱玲瑤~B法官陳信伍~B法官黃國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呂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