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144號、97年度執字第58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詐欺等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詐欺等二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經本院判決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美珍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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