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桃簡字第29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桃簡字第2968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96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保護令,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胥同於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茲予引用。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檢察官誤載為修正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之條號,應予更正)。又被告雖違反同一保護令所定之
2項禁制令,惟係在同時、地以一行為為之,復僅侵害法院所發保護令之尊嚴及實效性之此單一國家法益,衹構成單純一罪,應予敘明。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對告訴人所造成危害之輕重、犯後態度,又其既知保護令之內容,自應愘守謹遵,詎不思循此,反而視之為無物,竟猶對其妻以污言穢語相向,重創法院所發保護令之尊嚴,無可寬宥,若未對之嚴懲重罰,不僅無以杜其蠢倖復萌之故態,更未能儆旁者冥頑效优之心,長此以往,國法立規訂制以障良善之目的,終將淪為紙上之談,法治亦致崩潰等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踪、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