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18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壹、貳、叁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案件,經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刑。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聲請人另就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聲請與前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然其所犯該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其宣告刑為拘役,與其餘各罪所處有期徒刑有別,就拘役刑部分,與本院准許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應併執行之,並無二裁判以上總和定其應執行刑之情,自無與其餘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必要。是以,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另就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與其餘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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