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0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七年度聲沒字第一四二號、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五四七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貳顆,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所移送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二顆,係屬違禁物,因持有人甲○○所涉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五四七七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第二級毒品MDMA二顆,經送驗後,確為第二級毒品MDMA,此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管檢字第○九六○○一○三二二號鑑定書一份在卷可按,堪認本件扣案之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毒品,依同法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之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及持有,係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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