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交聲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三五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異議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投監五字第裁六五一JC0000000號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汽車在未領有正式牌照前,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申領臨時牌照:..二駛往公路監理機關接受新領牌照前檢驗。」;又「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汽車所有人新台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上罰鍰,並禁止其行駛:一未領用牌照行駛者。」,及「本條例關於車輛所有人之處罰,如應歸責於車輛駕駛人者,應罰車輛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八條第二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處分認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因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引擎號碼06533EF10號)自用小貨車,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十一時二十分許,行經南投縣○○鎮○○路○○○號前時,因未懸掛車牌,經南投縣警察局警員 陳中堅 ,當場填掣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原處分機關依首揭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三千六百元。
三、受處分人異議理由略以:因上開小貨車原車牌註銷辦理重領,而當日手續未及辦妥,致回家途中遭舉發違規未懸掛車牌云云。經查,受處分人駕駛之上開自用小貨車原車牌業經註銷,而於九十一年二月八日因未懸掛車牌前往監理站驗車後,在右揭時地,遭南投縣警察局警員陳中堅當場以未懸掛車牌製單舉發違規等情,已為異議人所自承,且有該局九十一年二月八日投警交字第JC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汽車異動歷史查詢、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交通部公路局南投監理站車輛檢驗記錄表各一紙在卷可憑,足認受處分人駕駛自用小貨車有違規未懸掛車牌之事實甚明。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汽車在未領有正式牌照前,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申領臨時牌照:..二駛往公路監理機關接受新領牌照前檢驗。」可知,駕駛人未領有新牌照前,因驗車需要得申請臨時車牌,而受處分人係領有駕駛執照之人,其對上開規定自不得諉為不知,要難以係牌照重領手續未辦妥即認可任意駕駛未懸掛車牌之車輛。綜上所述,受處分人空言指摘原處分違誤,殊難採信,因此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首揭規定,裁處罰鍰新台幣三千六百元並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莊秋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