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緝字第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 常業 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訴緝字第4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武田上列被告因常業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9年度偵字第152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陳武田及同案被告 張劍生 、 施明德 、呂文祥、 鄭進益 與 呂清黎 、 王成潭 、 陳福生 、 林正心 、 鄭世良 、 鄭忠立 (呂清黎、王成潭、陳福生、林正心、鄭世良、鄭忠立均已另案起訴)及綽號「 大胖順 」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等人,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組成竊盜集團,或2人、或3人、或4人、或5人、或6人,攜帶客觀上可為兇器使用之起子、鉗子、板手等工具,於如附表所示之時、地,以附表所示之手法,竊取被害人所有之財物,並以之為常業。其中附表編號6(即起訴書附表編號9)所竊得之箭牌口香糖約2百箱【市價約新台幣(下同)79萬元】,則以不到10萬元之賤價,賣與知情為贓物之 李益居 。 嗣經警 於民國88年1月30日上午5時50分許,在改制前高雄縣鳥松鄉(99年12月25日改制後為高雄市鳥松區,下同)鳥松村中正路東豐巷6之1號前查獲呂清黎,並起出供上開竊盜所用之平頭起子1支、老虎鉗1支、尖嘴鉗1支及板手1支,再循線查獲上情。因認被告陳武田涉有修正前刑法第322條、第321條第1項第1、2、3、4款之常業加重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又於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為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所明定。查本件被告陳武田被訴涉犯常業加重竊盜罪嫌,其最後行為時即犯罪行為終了時間為88年1月15日(見附表編號9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3,因不知日期,以當月15日為準),自斯時起追訴權時效開始進行,惟時效完成前,刑法已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被告所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22條常業加重竊盜罪(修正後已刪除,依新法須以論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並數罪併罰,比較新舊法,以修正前規定有利於被告),其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追訴權時效期間為10年,修正後同條款則加長為20年,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前開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舊法計算其追訴權時效期間。另關於追訴權時效之起算、停止進行及其期間之計算,亦應一體適用修正施行前刑法第80條第2項、第83條之規定。
三、次按追訴權之時效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又追訴權之時效,如依法律之規定,偵查、起訴或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時,停止其進行;前項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第80條第1項各款所定期間4分之1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2項、第83條第
1、2、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追訴權消滅時效之發生,應以不行使追訴權為其前提要件,而所謂追訴權,乃包括偵查、起訴及審判權在內,若已實施偵查,或提起公(自)訴後審判進行中,此時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發生時效進行之問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38號解釋、最高法院82年度第10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於偵查或審判中通緝被告,其追訴權之時效均應停止進行,但須注意刑法第83條第3項之規定(司法院29年院字第1963號解釋文㈠參照)。經查:
㈠被告陳武田被訴於86年7月9日起至88年1月初某日間涉犯
刑法第322條、第321條第1、2、3、4款之常業加重竊盜罪嫌,該罪之最高法定刑為有期徒刑7年,其追訴權時效期間,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為10年,且依同法第83條第1項、第3項規定,及參照司法院29年院字第1963號解釋,被告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不能進行,應一併計算該項追訴期間4分之1,合計為12年6月。
㈡被告涉犯上開常業加重竊盜罪嫌之犯罪行為終了時為88年1
月15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係於89年7月11日開始偵查(見偵查卷第2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案件移送書上分案戳章之日期),至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逃匿,由本院於91年4月23日發布通緝(見本院91年4月23日高貴刑樂緝字第449號通緝稿),共計1年9月又16日,此時追訴權無不行使之情形,時效停止進行。另,自90年7月31日檢察官提起公訴至90年8月23日案件繫屬於本院(見本院90年度訴字第1992號卷內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8月23日雄檢楠張八九偵一五二三五字第8888號函之本院刑事科收狀戳章日期)之期間,因係在偵查終結後,而無偵查行為,且在本院繫屬前,而無審判程序之進行,時效自應繼續進行,前開時效停止進行之期間,共計有23日應予扣除。
㈢從而,本件被告追訴權時效期間,應自88年1月15日起算,
經過法定追訴權時效期間及加計四分之一停止期間共12年6月,再加計開始實施偵查至發布通緝之1年9月又16日,扣除檢察官提起公訴至案件繫屬法院之23日,本件追訴權時效應於102年4月8日屆滿。被告迄今仍未緝獲歸案,而其所犯上開罪嫌之追訴權時效已完成。依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刑法第
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東柏
法官王惠芬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書記官李月君附表:
┌───┬───────┬───────┬────┬───────────────────┬────┐│編號│發生時間│發生地點│被害人│損失情形│起訴書所││││││(含犯案手法)│指共犯│├───┼───────┼───────┼────┼───────────────────┼────┤│1│86年7月9日凌晨│改制前高雄縣仁│ 王文村 │嫌疑人呂清黎等人,於左列發生時、地,以│呂清黎││(即起││武鄉(99年12月││ 拆鐵皮 屋方式,侵入竊取奶粉等食品一批,│施明德││訴書附││25日改制後為高││值新臺幣(下同)90餘萬元,變賣後朋分花│陳武田││表編號││雄市仁武區,下││用。│││2)││同) 大灣村八德 │││││││南路449號(味│││││││全食品公司)││││├───┼───────┼───────┼────┼───────────────────┼────┤│2│87年3月21日凌│屏東市○○路│ 葉明盛 │嫌疑人陳福生等人,先行竊取小貨車一輛,│陳福生││(即起│晨│458號││於左列發生時、地,以拆鐵皮屋方式,侵入│呂清黎││訴書附││││竊取海底雞罐頭等食品一批,值45萬元,變│陳武田││表編號││││賣後朋分花用。│張劍生││3)││││││├───┼───────┼───────┼────┼───────────────────┼────┤│3│87年4月27日凌│改制前臺中縣大│ 莊峻吉 │嫌疑人鄭世良等人,於左列發生時、地,以│鄭世良││(即起│晨│ 雅鄉 (99年12月││拆鐵皮屋方式,侵入竊取大麴酒一批,及│陳武田││訴書附││25日改制後為台││BX-8293、CT-4036號車,值150萬元,變│施明德││表編號││中市大雅區)三││賣後朋分花用。│大胖順││6)││和村神林南路│││││││513巷13號(金│││││││百利公司)││││├───┼───────┼───────┼────┼───────────────────┼────┤│4│87年5月7日凌晨│臺中市工業區工│ 張豐緒 │嫌疑人林正心等人,於左列發生時、地,以│林正心││(即起││業二十一路43號││拆鐵皮屋方式,侵入竊取 大衛杜夫 香煙一批│張劍生││訴書附││(三商福寶公司││,及CW-6248、Q2-0456、P8-7340號車,│鄭進益││表編號││)││值6百餘萬元,變賣後朋分花用。│陳武田││7)│││││綽號 阿順 │├───┼───────┼───────┼────┼───────────────────┼────┤│5│87年6月1日凌晨│改制前臺南縣仁│ 陳安邦 │嫌疑人林正心等人,於左列發生時、地,以│林正心││(即起││ 德鄉 (99年12月││拆鐵皮屋方式,侵入竊取 澎澎沐 浴乳一批,│張劍生││訴書附││25日改制後為臺││及CS-1406、CS-1409號車,值2百餘萬元│鄭進益││表編號││南市仁德區)義││,變賣後朋分花用。│陳武田││8)││林一路115號(│││││││和盟流通企業公│││││││司)││││├───┼───────┼───────┼────┼───────────────────┼────┤│6│87年7月8日凌晨│改制前高雄縣鳥│ 蔡銘昇 │嫌疑人呂清黎等人,於發生時、地,拆鐵皮│呂清黎││(即起││松鄉仁美村水管││屋侵入竊取箭牌口香糖等物一批,值79餘萬│張劍生││訴書附││路33巷56之2號││元,變賣後朋分花用。│陳武田││表編號││(匯昇食品)│││林正心││9)│││││鄭進益│├───┼───────┼───────┼────┼───────────────────┼────┤│7│87年7月15日凌│改制前高雄縣大│ 李雲龍 │嫌疑人張劍生等人,於發生時、地,拆鐵皮│張劍生││(即起│晨│寮鄉(99年12月││屋侵入偷竊,誤觸警鈴而逃逸。│陳武田││訴書附││25日改制後為高│││等人││表編號││雄市大寮區)琉│││││10)││球村琉球路43之│││││││39號(博雅奶粉│││││││倉庫)││││├───┼───────┼───────┼────┼───────────────────┼────┤│8│87年7月某日凌│改制前高雄縣仁│ 黃烽鐘 │嫌疑人呂清黎等人,於發生時、地、拆鐵皮│呂清黎││(即起│○○○鄉○○路471││屋侵入竊取箭牌口香糖一批,值50餘萬元,│張劍生││訴書附││號( 偉昶 食品倉││變賣後朋分花用。│陳武田││表編號││庫)│││林正心││11)│││││鄭進益│├───┼───────┼───────┼────┼───────────────────┼────┤│9│88年1月初某日│彰化縣鹿港鎮鹿│ 郭世雄 │嫌疑人張劍生等人,於發生時、地,以萬能│張劍生││(即起│凌晨│草路二段755號││鑰匙開門侵入竊取香菇一批,值15餘萬元,│陳武田││訴書附││(永香香菇行)││變賣後朋分花用。│鄭進益││表編號│││││││13)││││││├───┼───────┼───────┼────┼───────────────────┼────┤│10(│87年中某日凌晨│苗栗縣銅鑼鎮工│待查│嫌疑人鄭世良等人,於發生時、地,先竊取│鄭世良││即起訴││業區││不詳車號貨車後,破壞鐵門侵入竊取牛皮一│鄭忠立││書附表││││批,並偷取該處載運,由張劍生收贓,變賣│陳武田││編號14││││後朋分花用。│施明德││)│││││ 徐永芳 │├───┼───────┼───────┼────┼───────────────────┼────┤│11(│87年間某日凌晨│改制前臺中縣潭│待查│嫌疑人鄭世良等人,於發生時、地,以拆鐵│鄭世良││即起訴││ 子鄉 (99年12月││皮屋侵入竊取洋酒一批,以附近偷得贓車載│張劍生││書附表││25日改制後為臺││運贓物,由 吳世仰 收贓,變賣後朋分花用。│陳武田││編號15││中市潭子區)仁│││大胖順││)││ 和路 ││││├───┼───────┼───────┼────┼───────────────────┼────┤│12(│87年3月18日凌│彰化縣 員林鎮 二│待查│嫌疑人鄭世良等人,於發生時、地,以拆鐵│鄭世良││即起訴│○○○鎮○○路○○號││門侵入竊取香煙一批,以附近偷得贓車載運│施明德││書附表││(二林公賣局倉││贓物,值6萬餘元,由吳世仰收贓,變賣後│陳武田││編號18││庫)││朋分花用。│大胖順││)││││││├───┼───────┼───────┼────┼───────────────────┼────┤│13(│87年3月18日凌│彰化縣埔心鄉中│待查│鄭世良等人,於發生時、地,以破壞窗戶侵│鄭世良││即起訴│晨│正路一段三十九││入竊取普利斯通輪胎一批,以附近偷得贓車│林正心││書附表││號(橋冠輪胎)││載運贓物,值新臺幣80餘萬元,由張劍生銷│陳武田││編號19││││贓,變賣後朋分花用。│張劍生││)│││││ 吳登福 │││││││大胖順│├───┼───────┼───────┼────┼───────────────────┼────┤│14(│87年1月間某日│改制前臺南縣麻│待查│嫌疑人鄭世良等人,於發生時、地,以拆鐵│鄭世良││即起訴│凌晨│ 豆鎮 (99年12月││皮屋侵入竊取牛皮製品一批,以附近偷得贓│張劍生││書附表││25日改制後為臺││車載運贓物,值2萬餘元,由張劍生銷贓,│大胖順││編號20││南市麻豆區)附││變賣後朋分花用。│呂清黎││)││近│││林正心│││││││陳武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