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54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被告獅頭加油站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胡志承 人號被告 徐瓊美
胡貴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9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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