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補字第93號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洪啟軒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世雄 之遺產繼承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王世雄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應自行向管轄法院查詢王世雄之繼承人有無拋棄、限定繼承情事,若已選任遺產管理人,應一併提出。逾期未補正而有當事人能力欠缺情事,本院將逕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書記官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