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字第2562號
抗告人
即被告 李鴻文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相對人
即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雅君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書記官陳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