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480號

原告 李怡

訴訟代理人 何盈蓁 律師

被告 江秋原

吳碧霞

陳銘松

陳銀

陳月嬌

高江玉

江英

林珠

江秋宗

江榮豐

江素珍

江雨璇

江光正

江光興

江光發

江美枝

王江美言

李珊珊

李曉琴

李金漢

鄭江美春

江美却

謝珠子

華明

華明坤

華明進

華明新

華秝瑢

華麗鄉

華麗玲

華麗真

華麗惠

謝金枝

華明春

華明通

華麗雲

華國良

華予涵

華淑貞

郭華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編號2至8關於應繼分比例之記載,應更正為如後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蘇彥宇

附表: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備註

1

江秋原

2/27

2

黃吳碧霞

2/27

3

陳銘松

2/81

4

陳銀

2/81

5

林陳月嬌

2/81

6

高江玉

2/27

7

江英

1/27

養女依修正前民法規定應繼分為婚生子女之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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