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35號抗告人新品瓦斯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林永頌 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本院96年度聲字第23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豐澤
法官蕭艿菁法官吳光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書記官林麗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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