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附字第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附字第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附帶民訴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七年度台附字第五四號上訴人甲○○
乙○○被上訴人丙○○上列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附帶民事損害賠償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四年度附民上字第一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由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甲○○、乙○○不服原審法院所為之刑事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其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石木欽
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法官呂丹玉法官段景榕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六日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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