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附字第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附字第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七年度台附字第五三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 律師
趙培皓 律師被上訴人B女(真實姓名住址詳卷)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原判決誤載為九十四年)一月三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四年度重附民字第五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理由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原審法院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邵燕玲
法官李伯道法官孫增同法官李英勇法官黃一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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