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九四0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章國揚國揚冷凍空調技師事務所上列聲請人因與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二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肆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葉勝利法官高孟焄法官陳淑敏法官許正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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