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小字第3400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全日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呂宸瑞 (原姓名: 呂李富 )即台北縣私立佑榮
        老人養護中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零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
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台北縣私立佑榮老人養護中心為被告呂宸瑞(原
名呂李富)獨資設立,有台北縣政府立案證書及老人養護中
心立案申請書可稽,被告向原告訂購成人紙尿褲等產品,應
給付原告民國(下同)96年12月、97年1月貨款共計新台幣
(下同)33971元,嗣於97年5月間辦理銷貨退回8941元後,
總計尚應給付原告25030元。惟被告迄今均未償還,為此爰
依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等語。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所提民事答辯狀則辯以

(一)被告並非台北縣私立佑榮老人養護中心之真正負責人為被
告呂宸瑞(原名呂李富),前於92年間,因友人 游瑞堂
入股系爭之「台北縣私立佑榮老人養護中心(下稱系爭老
人養護中心)」,同意擔任系爭老人養護中心負責人一職
,詎訴外人 龔明媚 辦妥系爭老人養護中心設立登記之後,
蠻橫拒絕交出印鑑,亦不讓被告插手系爭老人養護中心之
營運,甚至利用黑道出面恐嚇,被告見爭執無效,心灰意
冷,不再要求涉入系爭老人養護中心之運作,轉而要求訴
外人龔明媚辦理負責人名意變更,以釐清責任歸屬,但訴
外人龔明媚一再藉詞拖延,直到95年10月16日,在代書協
調之下,訴外人龔明媚才簽下承諾書,同意向有關行政單
位辦理負責人變更,並確認同意有關系爭老人養護中心之
財務、人事及一切負責人應負之責任,概與被告無關。但
嗣後訴外人龔明媚依,拖延不辦,被告不得已於96年9月
20日委請律師發函促請辦理,訴外人龔明媚猶置之不理
。被告不得已起訴請求確認負責變更之事實,此部分有鈞
院96年度訴字第2389號判決可佐。
(二)原告所請並無理由:
1.查被告並未向原告訂購成人紙尿褲等產品,此由原告所提
寄單收據、銷貨退回單均無被告簽簽名確認,可以佐知。
2.次查台北縣私立佑榮老人養護中,早於97年3月間遭實際
負責人龔明媚惡性倒閉,員工即未上班,97年4月2日並向
台北縣政府中請歇業,業經准許,要無可能於97年3月31
日在原告所提寄單收據用印,或於97年5月23日與原告協
商銷貨退回,原告所舉並非事實。
3.此外原告亦未能提出統一發票、收貨收據等文件,證明該
中心有向原告購買成人紙尿布等產品之事實,要與常情有
違。
4.參諸原告所提證物寄單收據上台北縣私立佑榮老人養護中
心之印文,其中台北縣私立佑榮老人養護中心地址記載中
和市○○路○段○○○號,與該中心登記地址為中和市○○
路○段125之4號1、2樓並不相符,顯然該印文並非台北縣
私立佑榮老人養護中心所蓋用,被告否認該印文之真正。
(三)被告已因台北縣私立佑榮老人養護中心惡性倒閉受害:查
95年10月16日被告與該中心實際負責人龔明媚,即已協
議向有關行政單位辦理負責人變更,並確認有關系爭老人
養護中心之財務、人事及一切負責人應負之責任,概與被
告無關。惟訴外人龔明媚遲至今日仍未辦理負責人名義變
更,在此期間龔明媚未依法繳交系爭老人安養中心員工之
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及提繳退休金,導致被告遭
中央健保局、勞工保險局追繳費用及稅捐稽徵處核課綜合
所得稅,使被告受有損害達500397元以上各等語。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佑榮老人養護中心立案證書及立
案申請書、96年12月、97年1月寄單收據及97年5月23日銷貨
退回單等影本各1份為證,被告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爭執,僅空言非該養護中心之實際負責人云云,
自無足取,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認為實在。
五、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25030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7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而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陳君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