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88號原告 李陳金枝
陳金秋 陳金桃陳玉葉陳玉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 律師
蔡進欽 律師 蘇正信 律師被告 區子華永利 電子遊戲場業
曾信瑋 即傳奇電子遊戲場業共同訴訟代理人 熊家興 律師
李國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2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書記官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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