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子菱上列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101年度聲沒字第593號),本院補充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 陳品亘 」健保IC卡壹張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所涉犯之上揭案件,業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243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在卷可稽。本院前102年度聲字第26號刑事裁定,僅就查扣之LG廠牌行動電話1支及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宣告沒收,就扣案之「陳品亘」健保IC卡1張則漏未宣告沒收,上開扣案之「陳品亘」健保IC卡亦係被告犯罪所得之物,自應一併宣告沒收,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補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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