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07號原告 劉慶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泰緯 、 曾皇傑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書記官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