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聲減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減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減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佰奇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佰奇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劉佰奇因自民國92年6月23日起至93年5月6日止連續竊盜、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經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641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9315號、第19571號、第19572號、93年度偵字第968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電信法第56條第1項等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受刑人劉佰奇雖自99年12月10日縮短刑期假釋中(至102年10月16日假釋期滿),惟其於假期間內之100年7月2日更犯竊盜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5000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確定,有該案判決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20-21頁),而該假釋亦經撤銷,應執行殘刑有期徒刑2年10月6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見本院卷13-18頁)。是檢察官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洪碩垣法官曾逸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書記官林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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