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34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7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7,43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