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426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 游迪凱 最近之
1份,以及應具狀說明請求被告賠償20萬元之原因事實。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