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小字第20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小字第2079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房租(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9月29日上午11時18分在本庭
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小字第2079號裁定附表:
本次言詞辯論期日,依被告聲請傳喚證人戊○○、丁○○二人到
庭作證,屆時請被告先墊繳證人差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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