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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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一號
原告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賴璦雯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鼎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惠端 訴訟代理人乙○○
吳芝瑛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玲附註:被告請補提法定代理人謝惠端承受訴訟之聲明狀正本及繕本各一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
書記官王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