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三二六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捌拾萬元,折合銀元壹佰貳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貳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叁萬捌仟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秀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B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