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23號抗告人即聲請人甲○○○抗告人因本院95年度聲字第223號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民國95年
2月27日本院裁定提出異議,惟就其內容觀之,顯係對上開裁定聲明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規定,應視為已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魏式璧
法官方錦源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書記官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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