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九九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一四八號)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袋重零點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六七號偵查終結,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安非他命含袋重○‧八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第二級毒品,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聲請予以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含袋重○‧八公克,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第二級毒品,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柳章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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